公告日期:2024-11-07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归属价格、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杨峰 冯杰 彭明
2024年 11 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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