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作为公司文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4)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款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以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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