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二章 投融资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或资产流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主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七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融资事项包括:
(一) 综合授信;
(二) 流动资金贷款;
(三) 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四) 信用证融资;
(五) 票据融资;
(六) 开具保函;
(七) 其他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融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融资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投融资事项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融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融资事项前期调研、效益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跟踪分析及融资事项的资金调度、财务监控。公司投资部门是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投资部门负责投资事项前期调研、效益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跟踪分析及监控等事宜。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事项按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含本数)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含本数),但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除外),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二)对单笔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或连续 12 个月
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对外投资项目,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对单笔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6%且连续 12 个月
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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