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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