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
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适当数量的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内审部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并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应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精通审计工作业务和财会业务。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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