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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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
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共 28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4,928,65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28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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