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监督机制,贯彻和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完善
内部控制,降低成本,提高作业效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第四条 内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达到合法、合理、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建立的制度化管理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做出社会贡献;
(二)提高科研、生产作业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保障公司资产增值和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审工作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内审
的审核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人,设专职审计部负责人 1 名。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下,或日常审计、专
项审计中发现,或由公司员工提供资料和线索等出现如下事项的进入审计程序: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
1、违反公司岗位职责及工作纪律等管理规定;
2、违反销售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
3、违法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
4、违反会计准则及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
5、违反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办法的;
6、违反科研管理规定的;
7、违反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
8、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的;
9、违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
(二)触犯法律法规情形的:
1、未经许可挪用公司资金的;
2、侵占公司财务及营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4、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犯罪行为;
5、贪污、盗窃公司资产或其他财产的;
6、泄露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或个人私下接单的;
7、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方面的秘密,协助竞争对手,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8、公司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在外从事与公司同类职业,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9、滥用职权,违反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务,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实施敲诈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揽业务,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的;
12、变造、伪造、盗用公司印章信件的;
13、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被审计对象
违反上述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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