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关于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润都股份资讯
2024-12-19 18: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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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1769-2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绮红律师、魏海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开披露《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股份204,91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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