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6-0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
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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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行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6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或“公司”)的委托,就德赛西威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德赛西威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赛西威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德赛西威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德赛西威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德赛西威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德赛西威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前述事项亦于同日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调整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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