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茵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8月)
绿茵生态资讯
2017-08-14 1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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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4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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