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潘云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80 号
潘云峰:
2024 年 4 月 25 日,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晖电气)披露公告显示,你的配偶沈亚萍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买入三晖电气股票 52,900 股,成交金额 422,494 元,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卖出三晖电气股票 33,800 股,成交金额为 469,820 元。
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三晖电气监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三晖电气股票,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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