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鹭钨业: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翔鹭钨业资讯
2024-06-27 2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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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 5404-9930 传真: (86-21) 5404-9931

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启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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