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10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1
四、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待履行的程序...... 12
第三节 结论意见 ...... 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
《法律意见书》 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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