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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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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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3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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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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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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