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第四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4 年第四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四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4 年第四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856-04 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四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四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已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4 年第四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四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载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会议。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审议议案、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14:00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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