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和科资讯
2024-04-25 19:01:0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由 2024 年 4 月 8 日
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10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15:00 在深圳市龙
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 9:15-9:25,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6,761,7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61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