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或“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晟高科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工作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侯浩杰 易永健 贺喜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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