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 020517 号
(共 1 册,第 1 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目 录
声 明 ......- 2 -
摘 要 ......- 4 -
正 文 ......- 6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概况...... - 6 -
二、 评估目的......- 12 -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2 -
四、 价值类型......- 18 -
五、 评估基准日 ...... - 19 -
六、 评估依据......- 19 -
七、 评估方法......- 24 -
八、 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25 -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7 -
十、评估假设......- 37 -
十一、评估结论......- 41 -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42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50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51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53-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 -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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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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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
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 0205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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