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及进行后续沟通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设置了保密条款,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涛 吕常春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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