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晟高科”)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晟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简称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含义相同。
声明事项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中晟高科等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之前,中晟高科、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重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
上市公司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补充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交付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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