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
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出售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殊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中晟高科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查询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晟高科及其控股股东吴中金控及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等相关方在中晟高科上市后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履
序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
号 情
况
(一)2015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江 苏中 晟高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016年1月6日- 已履
1 科 环境 股份 分红承诺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2015年12月23日 2019年1月5日 行完
有限公司 毕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
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
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2、公司回
购:(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
江 苏中 晟高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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