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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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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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3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涛 吕常春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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