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4]215Z0022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 922-926 (100037)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TEL:010-6600 1391FAX:010-6600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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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审字[2024]215Z0022号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晟
高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 中晟高科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4]215Z002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支彩琴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殷强
2024 年 4 月 24 日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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