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5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电话:86755-83517570 传真:86755-83515502
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邮编:518034
电子邮件:shenzhenfs@tongshang.com网址:www.tongshang.com
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电话:86755-83517570 传真:86755-83515502
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邮编:518034
电子邮件:shenzhenfs@tongshang.com网址: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简称“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2年4月23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的12072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
索菱股份首发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通商律师事务所
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当事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取得了由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明和文件。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