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或(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一)或(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更新。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权限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人名录的汇总、动态维护及申报工作。具
体负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及汇总统计分析。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就关联交易管理事项履行相应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审核、协议的签署及进展情况的监督和台账记录等。子公司应当严格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落实责任,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向公司对口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
日常关联交易指是指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本制度第六条(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日常关联交易年度计划由公司各业务承办部门发起并提出,对于日常关联交易分类,原则上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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