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国清先生、刘宜云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其中,汪国清先生因以前年度未依规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于 2024 年 6 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刘宜云先生因其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公
司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于 2024 年 5 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于 2024 年 6 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汪国清先生、刘宜云先生均为公司重要间接自然人股东,自公司创始以来分别长期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总经理等重要职务,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行业积累,具备良好的领导及决策能力,为公司的股权稳定和未来业务规划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其在受到上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高度重视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前期违规事项已有充分的认知与改正,故本次提名其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2、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江金华先生、刘胜强先生、温
乐女士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履历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汪国清先生、刘宜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江金华先生、刘胜强先生、温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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