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人资金,为公司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人使用的资金。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人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人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人使
用:
1.为公司关联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代公司关联人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人使用,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5.公司委托公司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6. 公司为公司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人提供资金;
8.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公司关联人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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