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1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2018年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和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2018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认为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预计合计不超过1,060,000万元,孙清焕先生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唐国庆 张红 陈国尧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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