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6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5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5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对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忆勇、梁振锋、卫建国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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