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1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1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正文4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 发起人和股东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2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7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3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8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5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8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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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本所的前身系北京市司法局分别于1992年4月22日和1996年6月11日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年5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前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主要业务范围为:金融、投资、贸易、证券等法律事务以及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等。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章志强律师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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