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2
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042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针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核查。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详细回复。为方便阅读,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术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需求,发行人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拟投入的直营店数量由原计划的 29 家调整为 27 家,募集项目投资金额由原计划
的 37,836 万元调整为 37,346.94 万元,较原计划减少 489.06 万元,缩减幅度为
1.29%,募集资金金额由原计划的 36,096 万元调整为 35,606.94 万元,较原计划减少 489.06 万元,缩减幅度为 1.35%,并对效益测算进行了调整。上述调整已
经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同日将《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及《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目 录
《反馈意见》问题一 ......4
《反馈意见》问题二 ......7
《反馈意见》问题三 ......10
《反馈意见》问题四 ......18
《反馈意见》问题五 ......33
《反馈意见》问题六 ......40
《反馈意见》问题七 ......46
《反馈意见》问题八 ......50
《反馈意见》问题九 ......57
《反馈意见》问题一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东管理部、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出具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 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 xinc ha xun)、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313/index.html)、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shenyang.gov.cn/)、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rsj.shenyang.gov.cn/ ) 、 沈 阳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http://sygjj.shenyang.gov.cn/ ) 、 沈 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 http://zrzyj.shenyang.gov.cn……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