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3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为 101,400 万元。 该等事项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公司在未召集董事会的前提下,未能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目前,控股股东正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快资金回笼,争取早日归
还上述资金。
(二)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郴州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房地产)提供一年期借款 1.6 亿元,金贵银业公司及金江房地产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了金贵银业公司公章,从而让金贵银业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2019 年 6 月 13 日,金江地产已向上海汐麟偿还借款 1.6 亿元本金及相
应的利息,金江地产与上海汐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偿清。同时,上海汐麟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解除担保责任确认函》。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根据郴州市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会议精神和调度会要求,突出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和产业带领作用,重点支持五大主导产业和九大优势产业链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此次对外投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2,000 万元设立参股公司。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公司聘任张圣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履行公司副总裁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张圣南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圣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曾德明:
唐 红:
刘亚辉: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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