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资金和票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规范票据和数字债权凭证的使用、传递和保管,根据《会计法》《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商业汇票、数字债权凭证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办理有关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以及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管理总账、明细账,但不能经营资金收支;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商业汇票、信用证、数字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出纳人员保管、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托他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员临时出差时经
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管。履行支出审批程序后,出纳人员开具支票,经印鉴章保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
第六条公司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等详见《成本费用开支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司资金业务由授权的专职财务人员办理,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收入业务。
(一)支票转账或现金收款:由出纳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文件,办理收款业务。
(二)委托银行收款:由出纳人员根据核对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银行收款入账。
第十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申请单需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缴款通知单等资料,经财务部门审核后,转至经授权的审批人处。
(二)支付的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驳回支付申请。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节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资金管理
(一)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动,分户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均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办理。
(二)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都应根据各单位的经营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公司有权对各子公司的闲置资金统一调用,同时有权根据需要对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与各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资金占用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公司根据相关审批制度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下属各子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擅自相互拆借使用资金,当确有需要时,经公司根据相关审批制度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外部资金管理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借用资金。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向外部单位提供担保,当确有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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