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6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并同意以 3.2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伟国
童 盼
牛 辉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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