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8-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2011年3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
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1年5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7
月29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10682号,以下简称“《反馈
意见》”)之要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5-1-3-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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