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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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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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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