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顾地科技资讯
2024-04-25 2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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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
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
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超出本规定第十条所定标准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以下规定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新建及扩建项目投资、权益性投资等重大合同的签署、
执行等情形作出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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