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31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说明(2021 年 8 月)
经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1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2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3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易日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