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增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公司当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6、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利润分配方式的条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与比例的基础上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送转股票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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