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29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61060004号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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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61060004号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公司”)管理层对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金河生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金河生物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金河生物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河生物公司2018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翟晓敏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龙华
2019年3月28日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控制风险,保证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特征、经营方式、资产结构以及自身经营和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检查,在查阅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内部控制实施状态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度内控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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