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4
华联律师事务所
Hua L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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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郝丽霞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
特市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会议室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如期召
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股份
260,537,7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010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18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6%;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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