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科技: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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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1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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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2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4



日收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陈乐强先生配偶的通知,因陈乐强先生已经逝世,无法再继续实施其之前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本次增持计划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陈乐强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自2017年1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陈乐强先生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5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增持公



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占公司总股



(股) (元) 本比例



陈乐强 集中竞价 2017-12-22 563,200 17.734 0.10%



因陈乐强先生已经逝世,无法再继续实施其之前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本次增持计划终止。



三、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陈乐强先生为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768,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陈乐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先生、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30,162,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7%。



增持计划实施后,陈乐强先生为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768,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陈乐强先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331,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陈乐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先生、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30,725,9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7%。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1、陈乐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先生、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陈乐强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减持、超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从事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陈乐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陈乐强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期间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增持计划终止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陈乐强先生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陈乐强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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