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2-1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媒体信息排查,健全维稳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
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
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证
券事务部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
映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
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
定因素,应立即向福建证监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
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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