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福建金森资讯
2013-10-08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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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10-09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3-050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



改报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于2013



年7月8日起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



按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对《决定》内容进行了披露,通知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公司对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决定》后董事会立即组



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入剖析,查找症结,深刻



反思,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形成



了整改报告。本整改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司



对照《决定》逐项落实整改内容,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



问题内容:



(一)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公司部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方式与实



际召开方式不一致。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显示,该次会议“以现



场投票方式召开”,但该次会议的记录显示是“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不规范。公司法人股股东授权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的委托书均未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林业总公司)委托张锦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上,仅有法



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林业总公司的公章,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



监公司字[2006]38号)关于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未充分履职。公司独立董事未在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作



述职报告,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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