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本次由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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