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马电器资讯
2021-06-24 1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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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25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李炜以现场方式、董洁清以视频方式(以下李炜、董洁清统
称“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等;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见证和核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5 点在广东奥马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4 号)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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