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关于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TCL智家资讯
2021-02-24 17: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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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1-02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惠州 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家电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晚
间 22:17 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送《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及相关文件。

TCL 家电集团在《提案函》中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提出《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其中:

提案一:《关于提请增补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增补胡殿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TCL 家电集团在《提案函》指出,“本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
了《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不同意本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本公司对董事会不予同意的理由不予认可,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复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0 条及《公司章程》第 49 条的规定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第 49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二、公司董事会此前对股东提案函的反馈及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TCL 家电集团本次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与其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提案内容一致。

就 TCL 家电集团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 TCL 家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不足 10%,不具备《公司法》第 100 条、《公司章程》第 49 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5 条等规定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无需对《提请函》项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在 TCL 家电集团具备相应的提案主体资格后,有权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股东提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

对前述事项,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认为“在 TCL 家电集团单方盖章并向公司提交
《提请函》时,TCL 家电集团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10%,TCL 家电集团不具备《公司法》第一百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单独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认为 TCL 家电集团不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无需对《提请函》项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在 TCL 家电集团具备相应的提案主体资格后,有权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股东提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前述意见及理由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以及《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反馈意见所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后续处理

关于股东提交《提案函》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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