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出《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凯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1 年 7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55,425,18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97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有 1 人,代表股份数 55,309,88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9300%;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115,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499%,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