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19014 号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319014 号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
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
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19026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首航高科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出现盈亏变化,因此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89,418.15 万元,按 0.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447.09 万元。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泉州市吉川智
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吉川公司 )176,700,000.00 元。2022 年 10月 9 日,首航高科公司、泉州吉川公司、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泉州吉川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
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吉川公司应向首航高科公司退
还 176,700,000.00 元预付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到
退款。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交易的合理性。
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
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余额为292,902,654.87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生产线尚未调试验收,也未获得相关的订单,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决定暂缓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建设,
该项目资产转为公司目前在建的其他光热电站项目使用,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与玉门项目相关资产金额为 333,555,194.27 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4、首航高科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5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6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由于该调
查尚未有结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首航高科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关于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
到退款,2020 年 12 月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光热槽式镜板生
产线,约定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返还预付的货款。但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返还款项的可回收性。
关于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
钢化炉,相关设备尚未调试验收,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根据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 1 月
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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