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食品: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克明食品资讯
2024-06-28 2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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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授予日)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授予上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 5 万份股票期权。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有聘任关系,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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